“两税合一”细则出台 四大企业所得税悬疑获解

   2011-07-07 0
核心提示:“两税合一”细则出台 四大企业所得税悬疑获解

工资扣除

 合理工资可税前扣除

 提起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备受诟病。因为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即只能按照相应标准扣除一部分;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即只要企业对职工发放工资,就可进行全额扣除。

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由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与否进行判断,是不是会产生权力寻租?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并无此担心。他分析说,如果企业为了扩大税前扣除而谎报工资支出,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降低了,但其公司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会相应提高。

 由于税率的调整和税前扣除的放宽,内资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有数据表明,2008年新税法实施当年我国财政将减收大约930亿元左右。杨志勇表示,总体来看,《条例》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静态的数字估算,国家财政会减收。但动态地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在扩大、企业的盈利能力在增强,所以《条例》的实施对中国财政收入的影响不会很明显。

 "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减少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杨志勇认为,外资看好的是中国经济的潜力,相对于税率而言,他们更关注税后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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